社保缴费断缴了好几次,请问会影响退休吗?

不影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可以间断累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此处缴费年限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要求“连续”缴费。 按照我国目前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与以下因素有关: 1、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2、本人历年缴费水平(平均指数); 3、本人退休年龄; 4、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划算?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受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计息利率、退休年龄等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完全准确计算。根据现行政策,假设均从2021年1月开始缴费,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长6%,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的40%计入个人账户)4%复利计息,实际缴费15年且每年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缴费,不同开始缴费年龄和缴费标准对应的养老金水平如图。 一般来说,养老金每年还有5%左右的增长。上述测算结果仅作参考,退休待遇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退休时政策确定。

失业金一生只能领一次?

失业金即失业保险金,没有一生只能领一次失业金这项规定。失业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就业并参保,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参加工作可不可以不缴社保,多拿工资?

这是不行的,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些单位和员工签订协议,让员工放弃参保,这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员工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单位和员工都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所以大家千万要记住,参加工作后是一定要参保的。

医保断缴三个月,余额就清零?真的假的

如果职工医保断缴3个月,个人账户的钱不会清零,累计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不过连续缴费年限会重新开始计算。在很多地区,医保每年的报销比例是与连续缴费时间相关的。此外,医保断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也会受到影响。

公司缴纳社保可以只交医保不交养老保险吗?北京通上查社保有医保养老断了是怎么回事?

您好,北京社保不可以单独缴纳医疗保险,都是五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合并)一起缴纳的。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国家为企业减负,减免了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如果您查到的是2020年度的,那因为养老保险减免政策的原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以下是社保的相关问答
提问者 13******136

领导做事不公平导致员工说辞职。也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两年给交一年社保。这种情况公司能给经济补偿金?

这个情况要到补偿金需要满足几个前提: 第一 员工说辞职,怎么说很关键。如果是向公司提交“主动离职申请书”,那么劳动者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辞职,这种情况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向公司提交被迫离职申请书,那么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离职,这样有标准为n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的离职情况需要向我们补充,以便我们判断。那种报老板人事同意的离职很可能就是主动离职。那种声明对方存在违法情况,说明自己自己系被迫辞职的,则一般为被迫离职。 第二 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条、考勤表、工资银行流水、入职通知、打卡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 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此为公司违法事由,劳动者可以依此主张被迫离职,进而要求经济补偿金。证明链条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保,公司未缴纳→因公司违法被迫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前提均满足,既有充足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如果被认定为主动离职,也应当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
提问者 139****9171

入职不到一年怀孕,休完产假工作不到半年离职,公司要求赔偿产假期的社保费,请问合理吗?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按照目前的舆论环境,合理,不合法。 首先,女职工休产假是不受限制的。任何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承诺书等方式限制、禁止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其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这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工资待遇不降低,意味着既包括工资,由包括福利待遇,当然包括社保。 实际上,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按照出勤对待)、正常缴纳社保(各承担各的)。所以,不存在女职工需要向单位补偿社保费的前提。 再次,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回到单位,实际上应该还处于一年的哺乳期内。此时,虽然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方式辞退员工,也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但是并未限制劳动者随时离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37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38条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解除行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单位也出资对劳动者进行过专业技能培训,在约定的服务期结束前劳动者依据第36条、3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下协议的违约责任,向单位支付一定的培训费违约金。但是,这与社保费的承担无任何关系。 可以说,单位的这种约定或规定,实质上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并在《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竞业限制、服务期)情形之外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依据该法第26条,这种约定或者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我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单位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但是,按照目前的舆论环境,就有一定合理性了。 不相信的话看看知乎关于女职工休产假方面的讨论,很多人都认为,女职工休完产假没多久就离职有点占便宜的意思,而且对单位来讲不太公平。但,即便如此,这些人也不得不承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定权利,休完产假何时离职也是法定权利,自行决定。对于单位的这种做法也不敢给予合法的认定。
提问者 13******123

职工社保交满一年,发现已怀孕两个月,大概率会被自愿从公司离职。请问我该怎么才能领生育津贴呢?

社保包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这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五险,正常来讲只要是单位帮交社保,都是五险一起交的。 而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满足缴费的年限和连续性;用人单位至少要为职工在生育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不同地区政策不同,有的地区要求分娩月前连续缴纳9个月(含分娩当月)且分娩月必须为正常缴费; 此外,还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以及当地政策等,所以建议在打算生宝宝之前最后咨询一下当地的相关部门。 如果生育津贴还没下来,休完产假就辞职导致社保断缴,此时生育保险不在参保状态,是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 女职工一旦怀孕,有不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想尽办法“赶走”孕妇,侵犯孕妇的合法权益,此时怀孕女性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家法律对于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私自辞退,可以申请仲裁,令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对个人进行赔偿。 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律重点保护,但孕期女职工仍然要避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将失去法律赋予的“三期”特殊保护。
提问者 16******817

请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怎样写辞职信方可离开后到劳动仲裁起诉呢?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辞职信如果注明是因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会产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注:根据提问中的描述,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已经持续满1年,根据法律的规定,满1年后,法律上已经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可以继续主张,但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且各地仲裁时效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广东地区的做法是按月计算,即,每个月都要单独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而从提问中的描述看,相关“二倍工资”的1年仲裁时效已过,较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了。) 2.未购买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没有缴纳社保”,以及“虽然缴纳社保,但是不足额缴纳社保”两种情况),因此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存在“地域性”,各地在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以深圳地区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1个月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地区虽然没有类似深圳的要求,但一般也建议参照深圳地区的做法,提前1个月书面发函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或者直接回函答复拒绝缴纳的,此时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因为根据被迫解除前双方的函件沟通,可见劳动者本人是要求依法缴纳社保的,但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时间内依然坚持不依法缴纳,此时用人单位的恶意及过错比较明显,此后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 3.被迫解除的辞职信,一般建议详细注明被迫解除的理由,而且辞职信的抬头一般应当写“通知书”。 4.其他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及判例观点,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的,应当在解除时一并告知用人单位被迫解除的理由,而不能“先以其他原因离职,离职之后再主张被迫解除”,且不宜“先离岗,离岗后再主张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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