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通知劳动者补签合同,劳动者拒绝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吗?

2025-9-29

基本事实

2018年6月24日,张三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张三在后勤部门负责司机工作。

2019年6月,张三与甲公司再次签订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张三负责司机工作。

2023年5月8日,甲公司向张三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三与甲公司一致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8日解除。

张三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568.37元;……

2023年11月13日,顺义区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3]第6212号裁决书,裁决:……判令甲公司支付张三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1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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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持诉称理由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张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截至2022年6月25日,自2022年6月26日之后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甲公司称,其公司与张三协商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张三不签,故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提交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等证据佐证。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显示:该录音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主要内容为:郑某:那你的意思是说我们现在想跟你签,你现在不签?张三:不是不签,必须从今天开始签,以前的不补签,我是这个意思,没必要补签,从2023年4月25日开始签,可以签,不是补签,劳动合同不补签。

张三认可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的真实性,称录音是2023年4月25日形成,双方劳动合同自2022年6月25日到期,公司应该在2022年7月25日以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公司2023年4月25日才与其沟通,且沟通内容的大意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补签劳动合同,所以不认可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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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三与甲公司之间订立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22年6月25日,期满后,张三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23年6月8日,此期间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虽称该公司一直与张三协商续订事宜,并就此提交了谈话录音,但客观上双方实际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录音中张三拒绝补签2023年4月25日之前的劳动合同,且明确提出可以签订2023年4月25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故并非张三的原因导致双方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张三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核算。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张三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6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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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虽主张系张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其提供的录音中张三已明确表示可以签订当日之后的劳动合同、拒绝补签此前的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综合在案事实认定并非张三的原因导致双方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判决甲公司支付张三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京03民终8174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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