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50岁被通知退休,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N!
女员工50岁退休,企业为何会构成违法解除?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分享~
01.2025最新判例
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民申3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1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某公司应否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陈某在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且曾担任工会主席,表明陈某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具有管理性质。参照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岗位的认定应以劳动合同及实际工作内容为准,陈某在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以管理岗位认定其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某公司虽主张陈某不具备干部身份,其岗位性质不属于管理岗位,但未提出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某公司在陈某未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其发出退休通知函,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某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其他问题,原审判决已作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某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主张和所交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小劲
审判员:陈 渊
审判员:强 弘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诗如
02.女工人与女干部如何区分?
很多人分不清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身份,也分不清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
今天,鱼小保给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国家规定: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结论: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退休,非管理岗50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