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内容、账号强控制,双方是劳动关系
2026-5-8
陈某与某电商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陈某在某平台为公司带货。公司要求陈某每日14时至20时固定时段直播,执行钉钉打卡考勤,请销假需经运营主管批准;公司单方决定选品、脚本及定价策略,陈某无修改权;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所有,陈某仅负责运营,离职需交还账号;公司每月支付固定底薪8000元加销售额提成,提成比例由公司单方决定;陈某纳入公司“直播事业部”,接受专属运营团队管理,每日参加部门例会,适用公司制定的《主播考勤与奖惩办法》。陈某因公司连续三个月拖欠提成离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但某电商公司对陈某的工作时间执行固定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对直播内容、选品、脚本实施单方决定,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所有,报酬结构以固定底薪为主且提成比例由公司单方确定,陈某被纳入公司“直播事业部”接受专属团队管理与劳动奖惩。上述事实表明,双方之间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显著。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陈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新就业形态用工中,用人单位以“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的情形较为突出。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应穿透合同形式,以实际用工事实为优先判断依据。本案从工作时间控制、内容支配权、账号归属、报酬结构、组织纳入、劳动惩戒等维度综合审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体现了对实质用工关系的尊重,也警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形式合同掩盖实质劳动关系,引导网络主播等新业态劳动者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指令、报酬发放流水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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