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3年后才开始缴社保,员工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支持吗?
2025-8-28
2019年6月25日,张三入职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入职后,公司没有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2021年3月起,公司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4年10月25日,张三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三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公司自2021年3月为张三缴纳社保,缴纳年限不足问题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方式解决,张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已为张三建立社保账户,虽然存在缴纳年限不足问题,但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况且张三就应知道自己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受到侵害,即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时向公司或相关机构提出缴纳或者强制征缴的权利,但其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未提出补缴或征缴的主张,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现其以多年前公司存在的欠社保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张三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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