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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